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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东方市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2025-05-07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东方市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东方市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年审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 年审对象: 东方市行政区域内 2024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定条件 :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残疾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 每年 3月1日至10月31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费: 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本年度的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年审: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进行网上年审申报,也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网址 : http://202.100.246.231:8443/wbxt,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年审申报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1. 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携带申报材料 到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址:八所镇康福路 79号(新市人民医院斜对面))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份,加盖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系统无法自动效验到残疾人信息时需提供);(4) 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 (复印件 1份,加盖公章,系统 无法自动效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一份,加盖公章,系统 无法自动效验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入职材料(复印件一份,如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加盖公章,);(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缴费: 缴费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线下办理。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海南)”进行办理。2.线下办理:用人单位到市税务局东方大道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办理。

五、减免优惠政策

(一)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符合享受暂免征收保障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

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分档征收。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低于 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六、相关说明

(一)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以非劳务派遣单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和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安排 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

七、保障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38961016(非税收入股)、12366、36680340(纳税 服务大厅)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 38933089、38936622

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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